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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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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六)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

(七)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可以设定抵押;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

(九)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一并抵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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