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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用土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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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 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 土地使用权人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修路 占地补偿标准 ,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出台的征收与补偿标准。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4、本案中,修路首先要和你们协商,其次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后,可以再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后,进行征地修路。5、你可以要求乡(镇)出示相应的依据,如果乡(镇)不能提供行为合法的依据,可以直接去当地县(区)起诉乡(镇),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如果修路是得到批准的,由于修路是给大家提供便利,便民行为并且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建议和村里协商赔偿数额问题,如果对数额有异议,可以申请适当增加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 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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