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违规行为包括编造谣言、发布虚假房源、挪用交易资金等,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统一合同、放开交易资金监管、规范中介机构办事程序、实名服务、建立管理平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法律分析
以石家庄为例,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石家庄市住建、工商、价格、通信、金融、国税、地税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督导本辖区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持本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将依据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关闭门店并责令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暂停其所有连锁门店的网签资格、取消网签资格、直至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散布谣言。
(二)发布虚假房源。
(三)赚取房源差价。
(四)挪用交易资金。
(五)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六)违规代理销售。
(七)违规规避税费。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进行经营。
(九)已取得营业执照逾期未备案。
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统一房屋买卖合同,放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规范中介机构的办事程序,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平台,发挥房产行业协会的作用。
结语
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明确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强调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推行实名服务,建立管理平台,进一步提升中介机构的规范化水平,促进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