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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金额小于发票金额进项税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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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如果发票金额比报销金额大,企业可以将超出的金额按照所属科目入账,但需要保留相关凭证和说明文件。同时,企业还应当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出现不合规行为。企业报销的发票金额比实际报销金额大,可能是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加收一些费用或税款等,或者是在报销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或误差。此时,企业可以按照所属科目将超出的金额入账,但必须保留与该笔交易有关的所有凭证和说明文件,以备核算和审计使用。但是,在入账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保操作合法合规,避免涉及虚假账务或者偷税漏税等行为。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操作。另外,企业还应当注重内部审计和监控,防范不正当操作的发生。如果企业未经审计就将发票金额比报销金额大的差额入账,有什么风险和后果?如果企业未经审计就将发票金额比报销金额大的差额入账,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和后果。一方面,可能会被审计机构认定为虚假账务或者财务造假,从而导致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该笔交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涉嫌违规的行为,则可能面临税务处罚、罚款等后果。企业在发票金额比报销金额大时,应当按照所属科目进行合规的入账操作,并保留相关凭证和说明文件。同时,企业还应当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注重内部审计和监控,防范不正当操作的发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专业的财务和法律顾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普票是抵扣不了税,所以要按价税合计金额报销,且公司要按照价税合计报销做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票金额小于实际支付金额的,需要筹齐实际支付的发票数额才能入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1种观点: 已知进项税求应开发票金额如下:应开发票金额等于本行增值税税额除以本行增值税税率;如果是求含税价就再加上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处理要求如下:1、没有进行认证且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2、增值税进项发票要求从开票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3、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面整洁、清晰,如有褶皱或揉搓、盖章位置不对、在票面上签名和签字等,使得票面不清晰,从而造成无法认证而不得抵扣;4、增值税进项发票一定要保证票面上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货方税号、销货方税号、不含税总金额、总税额、密文,八项内容字迹清楚,没有划痕;5、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认证一次,如不同月份认证超过两次以上,一经发现即为重复认证,不得抵扣同时移送稽查;6、认证后,如果属于“无法认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可退回销货方,并由销货方重开,其余情况都为不得抵扣并要移送稽查;7、增值税进项发票要求当月认证发票,当月抵扣;8、新办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在辅导期半年内内,要求当月认证通过后,次月持《稽核相符通知书》才可抵扣。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2种观点: 增值税发票金额小于实际支付金额的,需要筹齐实际支付的发票数额才能入账。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⑴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⑵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发票金额小于实付金额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法律依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第四条 征收机关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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