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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质挂靠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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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公司资质挂靠属于非法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如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律上是禁止建筑公司资质挂靠的,建筑公司资质挂靠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2种观点: 建筑工程挂靠犯法。工程挂靠行为可能对建筑工程质量构成一定的威胁。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地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建筑工程挂靠会带来以下风险: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3、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挂靠就是指代那些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被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实际施工和管理,仅为挂靠人提供承包合同时所必要的资料与文件,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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