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卷第7期2011年
冲突法的结果选择说
江小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摘要:主要从利弗拉尔的结果选择说,来洞悉实体正义实现的理论架构。通过各种对结果选择说的肯定和批评,以及学说本身的具体规则来了解结果选择说的具体内容。关键词:结果选择说;实体公平;冲突法革命
doi:10.3969/j.issn.1006-8554.2011.07.3441
概述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革命使得对冲突法价值的理解,作出了比较大的转变。传统冲突法是建立在如下的基本假设基础之上的:冲突法的作用在于确保每个跨国(涉外)法律争议都应适用
“适当”联系的国家法律解决。至于如何界定或者与争议具有最
“适当性”,不同的法律体系在不同的问题或问量度这种关系的
所有传统理论依然倾题的不同方面一直存在着分歧。尽管如此,
向于选择一个合适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不是直接寻找合
现代冲突法适的法律,更没有想到直接寻求适当的结果。但是,
理论追求实体法公平。其设定的前提是:跨国案件的性质与纯粹的国内案件没有区别。2利弗拉尔的结果选择说
在实体公平价值观的大潮流中,美国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有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利弗拉尔的结果选择说等,本文将从利弗拉尔的结果选择说出发,探析该理论的具体内涵的内在价值。
2.1利弗拉尔结果选择说的内容
利弗拉尔是20世纪著名冲突法学家,生前任美国阿肯色大
是提出学和纽约大学法学教授。他在冲突法领域最杰出的贡献,
了“影响法律选择五点考虑”学说,对美国的冲突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1966年间,利弗拉尔教授先后发表了两篇经典性学术论文,即“冲突法中影响法律选择的考虑”和“冲突法:再论影响法律选择的考虑”,详细阐述了影响和指导当代美国法院作出法律选择决定时的若干考虑。这些论文及利弗拉尔教授的其他冲突法著述,后来成为推翻传统法律选择模式的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美国法院在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往往不明确或不清楚地说明理由,但利弗拉尔教授经研究后发现,此种法律选择决定的做出,一般要受五点考虑的影响,并且在解决各类法律冲突、法律选择问题时都离不开这些考虑。它们是:1)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2)维护州际秩序和国际秩序;3)司法任务简单化;4)法院的政府利益优先。2.2对于利弗拉尔结果选择说的各种看法
利弗拉尔的理论中,在大多数案件中更好法律的因素只有五分之一,而这五分之一在其它案件中可能不相关。但是,当其它四种因素在一个案件中并非决定性时,这一因素一定会成为决定性因素。这正是法院在缺乏其它四种因素的时候,可以有效地采用这一因素(至少在初期)。因此,利弗拉尔的做法当之无愧被称为“更好法律的办法”。但是,他的做法也遭到一些批评:1)更好的法律方法可以成为一个法院法做法的委婉语;2)它为司法主观提供了方便。虽然利弗拉尔告诫反对主观选择,但是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一理论将会有导致司法主观过大的危险。2.3结果选择说的“结果”
结果选择性规则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有它们的共同特点,它们都是专门为实现某种实质性的成果而设计的。这个结果可能是下列之一:
)有利于对如遗嘱、婚姻、以及普通的合同等法律行为形(1
式方面或实质性的有效性。
(2)有利于亲子关系、对配偶的地位甚至是一个状态解散(离婚)合法性成立。
(3)有利于特定的一方,如侵权的受害者、被盗动产者、消费者、雇员或任何其它法律秩序认为软弱或其认为值得保护的利益的拥有者。
2.4结果选择说有利于一定情形2.4.1合法性
至少直到20世纪中叶,非婚生子女在几乎每一个国家都遭
诬蔑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由于这些可怕的后果,大多数到歧视、
国家的国内法载有旨在确保所有含糊以及怀疑之处的都得到有利于合法性的解决。由于合法性是在国内法优先地位,它也成为了冲突法的优先规则。这种优先选择在冲突法中具体表现在,在特定的一定的范围下,其目的是促使有利于合法性地位的规则得到适用。2.4.2收养
比利时为收养的合法性的变化提供了坚实的司法经验。1969年比利时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适用的国内法都规定收养为合法的,此时收养才是合法的。1987年,该法律被新的法律所替代,新法律规定无论可适用的收养的父母任何一方的国内法或比利时法律规定收养行为为合法,那么该收养行为就是合法行为。比利时新规定,不仅允许“父母双方或一方法律规定的领养或收养行为合法,亦授权根据比利时法律适用的外国法律,收养行为合法。
2.4.3有利于一方当事人
有利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或一定的合法地位,冲突性法律规则将直接或间接规定,根据特定行为或情形,有利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和法律地位。然而,其它规则对于法律纠纷的解决,通过更明确的规定来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个当事人可以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维护债权人、消费者、雇员或任何其它法律秩序认为软弱或其认为值得保护的利益的一方。3小结
结果选择说是在美国冲突法革命中一种很有意义的学说,该学说以克服僵化方式选择法律为目标,通过对当事方的利益、社会秩序、法律秩序以及法律的价值多方面的考量,设计出有利于各种结果实现的法律选择,而不是僵化的按照连接点指向来选择法律。该学说的设计理念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但是,在实践的操作中也会遇到一些标准的难以掌握,使得法律难以达到落实。
参考文献:
[1]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国际私法教研组.国际私法教学案
例选编[M].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
[2]张潇剑.国际私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M].法律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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