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03.23 • 【字 号】皖政[2010]20号 • 【施行日期】2010.03.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皖政〔2010〕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爱国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爱国卫生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全省各地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在环境卫生整治、改水改厕、卫生创建、健康教育、疾病防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改变城乡卫生面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有利于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有利于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安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
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
二、依法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依法加强爱国卫生管理,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好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交流与资源共享,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要依法履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实行科学管理、加强检查考核等,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卫生创建为载体,以改水改厕为重点,以宣传教育为基础,以卫生防病和提高健康素质为目的,通过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显著改善,各类传染性疾病及慢性疾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全面提高。
(二)阶段性目标。到2012年,全省爱国卫生工作达到以下目标任务: 1.全面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及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2.力争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1-2个、国家卫生镇(县城)3-5个、省级卫生城市2-3个,县级市要积极创建卫生城市;以市为单位,30%的县城、40%的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50%的省新农村建设示范镇达到省级卫生镇(县城)、村标准。 3.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重点抓好省示范镇、省中心镇、省示范
村环卫体系建设,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农村环卫设施,健全因地制宜、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
4.积极推进农村改水工作,逐步实现村庄集中供水,供水到户,确保用水安全,省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县(市)覆盖率达到80%;大力普及无害化卫生厕所,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70%以上,城镇公共场所、集贸市场、乡镇所在地、农村卫生院及中小学、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加油站等场所无害化卫生公厕达到100%。
5.积极推进农村污水治理,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成熟、简易、成本低、管理方便的处理工艺,达到治污要求。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把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并入城镇市政管网,实行集中处理。
6.各类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病媒传播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
7.城市居民常见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农村居民知晓率达到70%以上;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 四、强化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各级政府要重点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专业保洁队伍,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进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进程。要组织群众疏通沟渠,开展庭院卫生、家禽畜圈、柴草粪坑、水塘坑塘、闲置空地的整治和道路硬化、供排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新建垃圾处理场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要求,避免出现二次污染。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进度。
(二)大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修改完善省、市级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积极组织落实卫生创建计划,把卫生创建成效作为文明创建评选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卫生创建这一载体,促进城
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农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加快建立农村地区各项卫生管理机制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乡环境的美化和净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三)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保护饮用水水源,改善镇村河渠环境。卫生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制度和农村水质卫生监测体系,对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和检验,对分散供水点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四)加快农村改厕步伐。整合现有资源,利用相关项目,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把改厕与污水处理、面源污染治理、外环境整治等结合起来,一并推进。多渠道扶持卫生厕所建造,推广三格式化粪池、沼气池、粪便污水集中处理等技术。新建住房应同步建造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老住宅要加快无害化卫生户厕和生活污水处理改造,暂时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要采取高温堆肥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点)、集贸市场、乡镇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及中小学、公路沿线加油站等都要配套建造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公厕,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管理。
(五)广泛开展除“四害”活动。每年春、夏、秋季都要组织开展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根据“四害”的孳生、消长规律,实行生物防治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防制机制。依法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单位均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将本部门、本单位的防制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效果评价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采取处理工艺简易、成本低、管理方便的方法,大力推广自然生态系统就地处理生活污水。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源保护,组织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周边环境监督
管理。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
(七)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城区要利用社居委、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公共场所,农村要利用乡村文化站、科技站、卫生院、板报橱窗,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知识,传递健康信息,弘扬健康文化。各级各类主要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宣传爱国卫生工作。通过大力宣传讲卫生、讲文明、树新风、改陋习,引导群众改变不卫生的行为,告别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食用病死畜禽和野生动物等不良习惯,养成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五、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各地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和方法,建立爱国卫生长效机制。各地要增加爱国卫生投入,不断拓宽爱国卫生筹资渠道,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通过整合部门资源、鼓励企业和社会参与等途径,不断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要切实解决爱国卫生机构网络不全、人员不到位等问题,确保爱国卫生各项任务更好地落到基层、落到实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要有专、兼职领导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爱卫会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级爱卫会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爱国卫生工作。
(三)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系、定期报告通报、工作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按照职责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计划。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社会宣传工
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为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目标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卫生部门要提供卫生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教育部门要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统筹做好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做好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养殖业废弃物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安全利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疾病防治;水利部门要指导全省供水水源地保护,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旅游主管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各级爱卫办要做好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
(四)加强考核评估与奖惩。各地要建立爱国卫生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本地区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省爱卫会要组织开展全省性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卫生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措施不力、工作消极应付的地区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明显成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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