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规范全院射线装置和密封性放射源管理管理。 2.范围:全院。 3.定义
3.1射线装置:能产生x、y、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的电器设备。
3.2密封性放射源:封装在包壳里的或固结在覆盖层里呈固体形态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条件下能保持密封性能,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
4.权责
4.1医学工程与信息部:负责射线装置和密封性放射源的采购、处置、辐射安全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辐射环境监测、放射防护用品的监管。
4.2医务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4.3总务部:负责保安巡逻和视频监控等安保工作。 4.4使用科室:负责放射源的使用和保管。 5.制度内容 5.1许可
5.1.1射线装置和密封性放射源须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31号令)》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密封性
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
5.1.2使用射线装置和密封性放射源进行的诊疗项目须获得放射诊疗许可。
5.2采购
5.1.1射线装置采购:参照《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并在环保部门备案。
5.1.2密封性放射源采购:向环保部门提出转入审批,办理密封性放射源转入手续。
5.3保管
5.3.1有密码功能的射线装置应设定开机密码。机房须有防盗措施。
5.3.2密封性放射源须存放在有放射防护功能的专用容器内。密封性放射源进出医院必须有记录。机房必须有防盗措施,并有24小时视频监控,房间出入口保安每2小时巡逻1次。
5.4使用:射线装置和密封性放射源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内使用,操作时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人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必须参加放射防护培训、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5.5处置
5.5.1射线装置处置:参照《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并在环保部门备案。
5.5.2密封性放射源处置:向环保部门提出转出审批,办理密封性放射源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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