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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证据?

2024-11-29 来源:六九路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3种观点: 证据的种类多样,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等,每一种证据都能找到不一样的非法证据收集方法,例如收集物证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手机电子数据采用偷窃或者抢夺的方式,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或者使用其他的暴力手段得到的证据,都应该排除。但是并不是所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都必须坚决排除,只有很小的错误并不会影响案件公正的,如文件忘记签字或者填日期,这样的错误是可以通过后期修改或者补充作出更正的,可以不用排除。要排除的证据必须是证据的某一方面会影响整体案件公正的,并且不能通过后期改正或者是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的。非法证据是只有侦查阶段才会排除吗?并不是的,证据也不是只有侦查阶段才会有,只是在侦查阶段需要收集的证据较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也是可以有新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则应当是运用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在刑事诉讼阶段发现有应当依法排除的证据就应当排除,不能够作为审判依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使用暴力手段的,刑讯逼供的,例如抽打、烟烫等会让身体产生痛苦的手段,为了审讯不让犯罪嫌疑人喝水、睡觉等,这种痛苦可能会让人顺着侦查人员的意愿做出相应的供述,必须依法排除。但是以上这些暴力或者刑讯逼供的手段不只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证人、被害人等其他人获得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在逮捕期间检察院会对证据进行依法审查,如果发现证据不合法,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收集不合法,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确有其事,证据就必须依法排除。在审判阶段也需要对非法证据审查排除,审判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因是证据收集手段的不合法导致了证据的不合法,要维持刑事诉讼的的权威性,虽然有时候这个证据并不是假的,但是因为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侵害了公民的利益,我国禁止滥用权力,非法证据就是对于权力的滥用,是对司法公信力以及权威的严重损害,非法证据运用不仅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会因为审查案件真实性,阻碍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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